关于《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11-20 13:57

 

为加强和改进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和促进住宿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至2376902905@qq.com,邮件主题注明“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纸质信函寄至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扬州路1号,邮编21002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江苏省公安厅

2023年11月20日

 

 

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经营的场所,不包括已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住宿业经营实体。

第三条  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经营用房有产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

(二)住宿房间每床位占有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三)有必要的2020欧洲杯直播,2020欧洲杯投注设施;

(四)有身份证件识别和登记传输住宿信息的条件;

(五)从业人员知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无禁止从业限制;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向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申请发布房源前,应当通过江苏省公安厅苏易住微信小程序登记下列信息,取得苏安码电子标识。

(一)房源地址、房间数量等信息;

(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及手机号码等信息;

(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向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申请发布房源时,应当提供苏安码电子标识。

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苏安码信息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应当在房源网页显著位置作出标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发布网约房房源信息。已经发布的,应当及时撤销:

(一)网约房经营者未提供苏安码电子标识;

(二)房源地址、房间数量等信息不实;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条件;

(四)网约房经营者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

(五)其他依法不得发布或者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第十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核验登记入住人员身份、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通过网络即时向公安机关传输。

第十一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受未成年人入住预订的,应当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网约房经营者不得以旅馆业名称招揽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以外的渠道进行住宿交易。

第十三条  鼓励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合法使用先进技术措施落实治安管理要求。采用技术措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实施的,不免除其治安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网约房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网约房治安隐患处理机制。对公安机关通报或群众举报房源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暂停或者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治安管理培训,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隐患问题。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的,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主动配合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展身份信息核验登记;

(二)不得私下留他人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四)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场所;

(六)发现治安隐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网约房治安动态,组织开展网约房治安管理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发生在网约房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网约房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电商平台经营者、网约房入住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2020欧洲杯直播,2020欧洲杯投注反恐怖主义法》《2020欧洲杯直播,2020欧洲杯投注治安管理处罚法》《2020欧洲杯直播,2020欧洲杯投注电子商务法》《2020欧洲杯直播,2020欧洲杯投注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